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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3 11:55:59   浏览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来
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海南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本省人才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吸引各类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稳妥有序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海南工作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身体健康,具有来本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营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聘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  科技(外专)部门是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五条  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三类,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外国高端人才(A类)年龄不受限制。主要包括:

  (一)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

  (二)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等有关规定的。

  (三)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国人才。

  第七条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属于本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外国人才。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不受限制。主要包括:

  (一)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的。

  (二)在国内或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毕业,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在本省工作或创新创业的外国应届毕业生。

  (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1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四)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收入3倍的外国人才。

  第八条  其他外国人员(C类)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自贸区(港)建设所需,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各类技能实用型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其他外国人员(C类)可采用人才指导目录、计点积分制、劳动力市场测试、配额等外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依据“外国人来海南就业岗位目录”(以下简称岗位目录)进行管理。岗位目录由省级科技(外专)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聘用单位根据岗位目录聘雇所需人员。

  第十条  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内重点企业聘请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经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属于企业急需紧缺的,可为其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A类),享受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便利。

  第十一条  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由企事业单位推荐,科技(外专)部门根据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结合本省自贸区(港)建设的实际,可为其办理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A类),享受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便利。

  第十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各个领域内,本地劳动力市场短期内无法有效保障供给或缺乏有效供给的人才。

  第十三条  引进和培育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的外国技能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许可。

第三章  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外国人可享受以下便利待遇:

  (一)在创新创业等领域,可享受与国内人才同等待遇。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可发放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证。

  (三)其他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采用承诺制,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

  第十六条  外国高端人才的重要团队成员,均可给予A类工作许可,享受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便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受理和决定机构为省级和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省级科技(外专)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发布《海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A类)》《海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B类)》《海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C类)》。

  第十八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报与审批统一通过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聘用单位为其所聘用的外国人在该系统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事项和手续。聘用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应注册账号,并有效认证。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为外国人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受理机构在线审核,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所聘外国人应于三个月内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聘用单位应在所聘外国人入境后15天内在同一系统上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受理机构在线审核,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所聘外国人入境后应于所持签证注明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工作外国人不得有以下行为,违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请外国人不得有以下行为,违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外国人工作许可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在本省工作外国人、聘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业务协调及信用管理制度,科技(外专)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其他部门实施外国人联合检查、失信联合惩戒、聘用单位法人约谈等制度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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